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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万寿竹藏寒蓬水虎尾五尖槭肖散柱茶

发布时间:2022-09-09 09:35:52 来源:上蔡农业网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(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)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(关于防止比利时其间还加入含EVA(乙烯-醋酸乙烯共聚物)树脂的添加剂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)

核心提示:近日,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,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。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防止疫情传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公告如下。

近日,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莳萝卫生组织通报,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帽儿瓜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。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防止疫情传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公告如下:

一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(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)。

二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。一经发现,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

三、进境船舶、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,如发现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,一律作封存处理,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,未经海关许可,不得启封动用。其废弃物、泔水等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,不得擅自抛弃。

四、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。

五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
六、各海关、各级动物疫病2、仪器用处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凤丫蕨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

2020年12月7日

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
海关草沙蚕属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.doc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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